26
Dec
2018

環保稅:企業急需補上的一課

發布者:第一環保 瀏覽次數:283

近日,由中國大企業稅收研究所主辦、中翰稅務承辦的首屆中國環保稅征管論壇在中國科技會堂召開。在這場主題為“華麗轉身:實踐與未來”的論壇上,與會專家就企業如何提升環保稅合規管理水平作了深入探討,并向企業支招:一是注重環保稅風險的防控,二是建立專門的團隊并優化內部的溝通協調機制,三是關注環保稅改革的最新動態。“只有堅持問題導向,建好環保稅管理的‘四梁八柱’,才能真正提升企業的稅務合規水平。”有關專家說。


觀察:企業存在不同程度稅務風險


當記者走進首屆中國環保稅征管論壇現場,這間階梯會議室已座無虛席,就連過道里都擠滿了人。來自全國各地150余家企業的環保部門負責人和財務部門負責人,正在仔細聆聽演講嘉賓的分享。綜合記者采訪的情況看,繳納環保稅的企業,由于各種不同的原因,存在不同程度的稅務風險,但這似乎并沒有引起企業足夠的重視。


記者了解到,在論壇召開前夕,中國大企業稅收研究所和中翰稅務共同對104家大企業進行了問卷調查(下文如無特別說明,調查數據均源于此)。調查顯示,只有15.38%的企業認為,自身環保稅的申報是準確的,絕大部分企業均認為“不太準確”。而認為申報“不太準確”的原因中,有48.08%的企業表示不能準確判斷應稅污染物的種類并確定稅目。


中翰稅務環保稅首席專家劉偉告訴記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顆粒物(煙塵)等3項污染物是燃燒煙氣中的主要應稅大氣污染物,這3項污染物的排放量是我國主要控制的總量指標,也是企業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監測以及報告反映的主要內容。根據環保稅法規定,納稅人應將每一個排放口中的應稅污染物當量數進行排序,對排在前3位的進行繳稅。而在實務中,不少企業主觀地認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顆粒物(煙塵)就是排在前3項的應稅大氣污染物,還是按照繳納排污費的思路申報環保稅。“這種操作很容易漏報排序中真正的幾項,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劉偉說。


在確定應稅主體方面,也有一些企業把握不準。例如,某房地產企業的主管稅務負責人就表示,目前他們公司有幾個項目部在繳納環保稅,她不清楚環保稅的納稅主體,究竟應該是他們房地產公司,還是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


對此,遼寧省環保廳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楊德君解釋,從理論上講,環保稅的納稅人,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也就是建筑公司。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可能有些建筑公司會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協議,約定環保稅的實際繳納人。也就是說,環保稅的法定納稅人是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但實際負稅人卻可能是房地產公司。“當然,不論誰是負稅人,作為法定納稅人,建筑公司都要最終為相關的稅務風險負責。”楊德君說。


享受減免稅優惠不合規,是一些企業面臨的又一稅務風險。根據環保稅法規定,環保稅納稅人可以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比如,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等5種情形暫免環保稅。比如,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保稅,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保稅。


不過,享受優惠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劉偉告訴記者,根據規定,大氣污染物每小時均值均達標才能享受減免稅優惠。但是在實務中,部分企業考慮到數據處理工作量大,就選擇性地將日均值達標作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并自行申報。“這種做法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如果被檢查出來,不僅無法享受減免稅優惠,還要補繳稅款,并遭受聲譽損害。”劉偉說。


據悉,環保稅對企業的納稅憑證管理要求很高,但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在申報環保稅時,仍依靠安環部門提供的數據直接填報,相當一部分企業只準備了監測報告,憑證意識不足。一般情況下,企業需提供在線數據、物料報告、合同、臺賬以及委托監測機構和委托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的資質證明等材料,作為后續計算申報環保稅的憑證。“監測報告并不是納稅憑證的全部。”劉偉說。


經驗:優化內部管理提升整體效能


實踐中,盡管一些企業存在不同程度的稅務風險,也并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防范。不過也有一部分企業非常重視環保稅風險的管理,采取了很多有針對性的措施,并形成了優化內部管理、提升整體效能的有益經驗。正如國家稅務總局運城市稅務局局長郭開立所言:“環保稅就像剛出生的孩子,我們希望這個孩子出生伊始就能夠健康;蹣跚學步時就能懂規矩、守紀律;長大以后能夠反哺社會;我們更希望這個孩子一生平安。”


中國石化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稅務處處長尚勝利的第一個經驗,就是建立專業的環保團隊,統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尚勝利介紹,中石化歷來十分重視環保工作,總部專門成立了安環局和能環局兩個職能部門,負責環境保護工作。中石化的第二大業務板塊是煉油,而對于煉廠而言,國家的環保要求很嚴,相應地,煉油產生的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需嚴格控制。對此,安環局和能環局兩個部門統籌工作,持續加強內部環保要求,盡可能地從源頭上控制環保稅風險。


有了專業的環保團隊,還需要各部門之間密切協作,才能形成管控環保稅風險的合力。在這方面,大連港集團規劃建設部部長孫虎深有體會。孫虎說,在環保稅法實施之初,他們公司面臨技術部門不了解稅收申報,財務部又不了解環保技術的問題。基于管控環保稅風險的需要,大連港集團迅速調整,依據環保稅法建立了多方協作的聯合工作機制,集團財務部負責統籌協調和推動,及時跟蹤工作進展,與稅務部門保持溝通,落實申報節點。規劃建設部負責組織各公司環保管理人員整合申報數據,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集團與各單位上下聯動,以確保環保稅申報工作的順利推進。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目前大部分企業安環部門的工作思路,建立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上,而財務部門的工作思路,建立在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法規體系上,兩個部門的工作思路需要統一。“一般情況下,應該由安環部門負責準確核算應稅污染物,財務部門負責合規申報環保稅,這樣有助于高效規避環保稅風險。”劉偉說。


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環保稅,也受到了與會者的關注。尚勝利介紹,自環保稅法頒布以后,中石化就開始持續推進稅務信息化建設,做到業務流程化、行為制度化。今年3月~4月,中石化開發了環保稅申報軟件。經過不懈努力,該軟件已經在1個油田成功落地,而且運行效果不錯,實現了整個企業原始數據的一鍵式申報。


“在優化內部管理方面,企業還需要學會借助專業服務機構的力量。”孫虎表示,2018年是環保稅實施元年,環保稅申報初期最大困擾是專業人員有限,核算數據準確性難度很大。如果數據偏低,可能有被認定為偷逃稅風險;如果數據偏高,對企業來講稅負過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大連港集團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數據進行復核,同時開展集團內部環保人員的專項培訓,確保申報數據準確的同時,盡可能地提高環保管理人員的專業性。“借助專業服務的力量,我們省了不少心。”孫虎說。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李林軍表示,納稅人在過去繳納排污費時,不涉及行政處罰。但企業現在繳納環保稅,就有了稅收征管法和刑法的約束。也就是說,企業如果少繳環保稅,很可能被認定為偷稅或者逃稅,進而可能構成犯罪,企業確實不能馬虎。“專業的稅務師事務所能夠提供合規的服務,能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企業防范和化解稅務風險。”李林軍說。


建議:持續關注改革趨勢和新動態


作為還不滿“1周歲”的環保稅,在征管實踐中出現一些問題在所難免,加之與之配套的稅收法規還在不斷的完善過程中,與會專家建議企業要用動態的思維對待環保稅,在稅務機關的幫助下,根據最新的稅收法規和征管要求,持續優化自身的管理,不斷提高環保稅的合規水平。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高萍表示,與國外就單一污染物征稅(如二氧化硫稅、氮氧化物稅)不同,我國的環保稅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集合起來,屬于綜合型環保稅。結合近1年來的征管實踐,高萍建議在程序法和實體法方面作出進一步的完善。


在程序法方面,高萍建議采用環保稅的現代征管方式。據悉,目前的環保稅征管模式為:前端納稅人自行申報,稅務機關負責稅款征收和信息比對,環保部門負責事后復核。未來的環保稅征管,應該尋求與我國綜合型環境稅制度相適應、相匹配,借力環境精細化、信息化管理的現代征管方式轉變。“環保稅征管模式的調整,對企業而言意義重大。”高萍說。


對此,劉偉也表示贊同。他表示,稅務機關的最大優勢,是掌握企業大量的基礎財務數據。而企業購進的原材料,在穩定的生產工藝和排放治理設施下,相應地能產生多少污染物,是會形成一個勾稽關系的。在此前提下,利用稅務機關掌握的基礎財務數據,就可以比較準確地計算應稅污染物對應的應納稅額。換句話說,未來稅務機關會逐步利用自己的長處來加強征管,而非完全依賴環保部門提供的數據。“這一點需要企業高度重視。”劉偉說。


實體法方面,高萍建議未來可以考慮更新《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并將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更多污染物納入征管范圍。她介紹,目前實行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產生于上20世紀90年代中期,是國家環保局和世界銀行主持的研究項目《中國排污收費制度改革設計與實施研究》的研究成果,2003年排污費改革時正式使用。20多年來,污染物排放情況和治理情況都發生了很多變化,有的污染物排放量大,社會關注度比較高,但并未納入到環保稅的應稅范圍中。其中,VOCs是否會納入環保稅的征稅范圍,就是需要企業關注的一個重點。


目前,一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未納入環保稅征稅范圍。以北京為例,費改稅后,VOCs不再征收環保稅,納稅人也沒有主動申報《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涉及的14種揮發性有機物單質,導致稅額急劇下降。在此背景下,北京某企業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繳納環保稅121萬元,與去年同期繳納的1518萬元排污費相比減少1397萬元,稅負下降92%。“從保護環境的基本定位出發,我建議增加VOCs等污染因子種類,擴大征稅范圍。”高萍說。


與會專家表示,環境監管的基礎制度,應是環境保護稅征管的根本基礎,未來可考慮將環保稅計稅依據與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的污染物排放總量相統一。“從法律層面上來講,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作為數據掛鉤的載體是具有可行性的。”高萍說。


高萍分析,2016年11月,時任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就曾提出,要通過改革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建立精簡高效、銜接順暢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制度體系。今年11月5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強調,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是規范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對于排污許可制度來講,排污者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排污許可執行報告中的實際排放量,可以作為環保稅計稅依據的重要參考。“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作為征收環保稅的一個載體,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條件,也在頂層設計的考慮范圍之內,企業應看到這一點。”高萍說。